針對已理賠失竊車輛,追加「註記」機制,有望在今年底前上路。交通部路政司在9月上旬召集相關單位開會,會中決議,以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失竊車輛理賠通報及「註記機制」系統建置上線,為第一階段目標。去年12月22日,行政院前院長林全與金融業者座談,針對「詐保汽車竊盜險」事件頻傳,責成交通部與金管會及產險業合作,針對已理賠失竊車,應加以「註記」;以防堵不法集團先謊報汽車失竊,隨即尋獲後再轉賣,「既詐保又詐財」的做案方式。根據交通部9月6日會議結論,產險業在理賠失竊車輛後,要先通報給保險犯罪防制中心,再由犯罪防制中心將「已理賠失竊車」資料傳送到公路監理資訊系統,並「加以註記」;公路監理資訊系統再將註記資料傳送給警方,當已加「註記」的已理賠失竊車一經尋獲,警方將同時通知車主及產險公司到場處理。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說,這種失竊車詐保手法,幾乎都以級頂級車款「犯案」,因為價位高、竊盜險理賠金額高,再轉手速度也快,產險業1年被詐保車輛,估計達上千輛;但針對已理賠失竊車「追加註記」,可拉高失竊車詐騙門檻,提高犯罪成本,降低不法集團「自導自演」詐領保險金事件。現行警方尋獲失竊車,不管該車輛有無理賠,還是以先行通知「車主」為原則。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處長陳乙棋說,汽車失竊後獲產險公司理賠,車主取得理賠金時,依現行規定會簽署「讓渡書」,由產險公司取得車輛所有權,因此,警方通知「產險公司」到場,並無適法性問題。不過,建置失竊車理賠通報註記系統,目前還差「臨門一腳」,就是公路總局須將車輛註記資料傳送給警方,但警政署「車籍資訊系統」並無對應可接收的欄位,警政署也無建置系統預算,「基於使用者付費」原則,警政署希望包括系統建置及傳輸費用,都由保險犯罪中心負擔。保險犯防中心表示,該系統建置,可防堵保險犯罪,「公益大於私益」,犯罪防制中心可負擔資料傳輸費用,但各部會系統的優化和更新,應由擁有系統者主導,系統建置費用也應該由所屬部會負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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